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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0-12-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经审议通过,现将《遂宁市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2月15日


遂宁市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及发布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和发布工作,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关于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森林火灾信息处置规范》《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工作的通知》以及遂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灭火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或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死亡30人以上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第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和发布原则。

(一)有火必报原则。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森防指办”)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遇有重大森林火情,市森防指可直接向事发地县(市、区)、乡镇了解情况,事发地有关单位要及时提供,并报告上一级森防指。

(二)归口管理原则。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办归口管理,各级森防指办负责按规定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农业农村、公安、气象、民航、新闻等有关部门掌握的森林火灾情况,应当第一时间通报属地或同级森防指办。市森防指办负责接收、调度和核实森林火灾信息,拟制火灾信息报告,按规定报送省森防指办、市委市政府,通报市森防指成员单位。

(三)及时报告原则。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正在扑救中的森林火灾,应尽可能上传最新火场影像和火场态势图。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根据信息报告内容,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四)卫星监测热点核查零报告。各级森防指办对上级通报的卫星监测热点,应当迅速核查,无论是否为森林火灾,都应当按规定及时反馈。

二 信息报告制度

第四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后,由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办核实火情后,向市森防指办进行日报或月报。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一般森林火灾、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后,应及时逐级书面报告至市森防指办,并要每小时向上级防火办报告一次火情及扑救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火灾扑灭后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要求核实的卫星监测热点、部门通报火情、群众报警、舆情反映火情等线索,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应当在2小时内反馈核实结果,对卫星监测热点和部门通报火情必须书面反馈,确因地方偏远交通不便无法及时反馈的,应当在2小时内说明核查工作落实情况,并在核实后第一时间报告。

第五条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转入清理余火和火场看守阶段,应在2小时内逐级书面报告至市森防指办,彻底扑灭后应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办销号。森林火灾灾损情况、案件查处情况、追责问责情况应形成专报,及时报告至市森防指办。

第六条 遇突发重要火情,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办应立即向当地森防指领导报告,必须在半小时内通过电话或简要文字说明报告至市森防指办,1小时内按森林火灾报告的要求书面报告详细情况,由市森防指挥领导决定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以下属于突发重要火情: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城市周边、高速公路、铁路沿线,威胁居民区、学校或重要设施,及引发舆情,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森林火灾;

(三)省(市)边界、市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在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火灾;

(五)火灾扑救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

(六)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等节日期间,全国(省、市)两会和省、市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段,以及4级以上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或8级以上大风天气时段的森林火灾;

(七)动用军队、武警部队参与扑救的森林火灾;

(八)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和受社会关注的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处理信息;

(九)需要市森防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十)受害森林面积50公顷以上的或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第七条 森林火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起火地点:地名(行政地名,到村组)、小地名、经纬度、林地权属、地类属性;

(二)起火时间:火灾发生时间、发现时间或接到火情报告的时间;

(三)起火原因: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其他特殊因素,肇事者情况;

(四)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湿度、有无降水等;

(五)火势情况:火场燃烧情况、发展蔓延趋势(火区内或附近有居民点和重要设施要特别说明),飞火、爆燃等特殊火行为情况;

(六)扑救情况:出动扑火人员、车辆、通信、扑火机具数量,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

(七)损失情况:火场面积(林地面积)、受害森林面 积、主要树种、林龄、火灾种类、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情况;

(八)省(市)或市边界的火情,要说明距边界的距离,发展趋势,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地点、经过和损失情况;

(九)地方各级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已采取的扑火安全措施和扑救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效果,下一步扑救方案;

(十)扑救过程中的困难,以及需要上级支援和帮助解决的问题;

(十一)火案调查处置情况。

第八条 森林火情报告文本格式如下:

(一)标题:要求醒目、简洁,要涵盖主要内容,如有必要可加副标题;

(二)文件日期、报告时间:要写明具体日期和使用24 小时制;

(三)文件编号:前4位为年份,后2位为文件序号,编号要有连续性,如有缺失应说明;

(四)报告正文:如有多起火灾或多个火场,应先综述再分述。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火场最新动态(扑救进展、有无明火、火线长度、火势强弱、发展态势、控制程度、火头或烟点数量、扑救方法等)、扑火人员数量(总数及其中专业扑火队、军队、武警等人数)、火场气象、指挥等情况。相关计量单位统一使用法定表述;

(五)火情报告编发人员:包括编辑、签批人员姓名。

第九条 信息报告程序。经领导签发(盖章)后,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办将重要的森林火情报告文件上报至市森防指办,并电话报告。

三 信息发布制度

第十条 信息发布主体及流程。

(一)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归口发布的工作原则做好新闻信息发布工作。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由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相关信息,由市森防指发布。林业部门负责收集起火事件、火灾地点、损失情况等信息,应急部门负责收集抢险救援、突发事件等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收集案件查处等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意见;

(二)接报并确认火灾相关信息后,各级森防指办负责及时收集汇总火情灾情及抢险扑救等信息,并准备新闻发布材料。各级政府新闻办根据实际情况对发布时机、发布方式等提出建议,对发布材料、答问口径等进行指导,并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做好媒体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规定。

(一)森林火灾发生后,有权限的森防指应在2小时内授权有关新闻管理部门,根据向市森防指办报告的情况,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起火时间、火灾地点、扑救过程等情况;

(二)森林火灾扑救中,有权限的森防指授权有关新闻管理部门对扑救的举措、进展、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影响、初步损失等情况向新闻媒体通报。扑救中出现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市森防指办,由市森防指组织研判后,授权有关新闻管理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稿、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

(三)森林火灾扑灭后,有权限的森防指应在2小时内授权有关新闻管理部门,根据向市森防指办报告的情况,向社会发布信息。森林火灾的案件侦破情况、查处处罚情况、灾损情况、追责问责情况等,应在县(市、区)、市直园区森防指集体研究决策后,逐级上报至市森防指办,并由有权限的森防指授权有关新闻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各级新闻管理部门应该加强森林火灾信息舆论引导工作。各级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不得随意公开发布未经授权和审查的森林火灾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因市委、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信息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和负责人未签发就擅自发布森林火灾信息的,将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或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随意公开发布有关森林火灾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森防指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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