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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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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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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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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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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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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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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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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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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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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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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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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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经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
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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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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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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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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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林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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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使用林地由省级征收,临时使用林地由市级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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