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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2-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林业局:

为切实减少我市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按照市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遂府通20183)精神和遂宁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和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遂污防“三大战役”办〔201839号)要求,决定进一步加强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调查和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和备案登记类型

全市林业生产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运输设备和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采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筑床机、插条机(插穗机)、起苗机、振动采种机、割灌机、植树机、挖坑机、喷烟机、油锯、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其中,林业生


产在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在 2009930及以前生产的林业机械。
  
二、调查和备案登记时限
   2019831日前 ,各地要按照登记备案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建立辖区内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详见附件3),完成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备案登记工作。所有资料收集汇总后,于20199月底前报市局办公室。

  三、登记备案流程
  (一)备案申请: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申请,并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二)材料审核:经核实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三)排放标准异议处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对“排放标准”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复核。
  (四)备案变更: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五)备案撤销:经现场核查发现提供资料与实际设备不符或通过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登记的,由登记备案部门予以撤销,同时上报我局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减排减污工作,切实落实好辖区林业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特别是高排放林业机械的信息登记和备案工作,并同步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台账。未按规定时限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的,将酌情扣减目标考核分。

(二)强化宣传,形成共识。各地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结合属地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新闻媒体、张贴通告等方式,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条、法规的宣传,要在市政府划定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见附件4)制作道路警示牌,主动向涉林企业和个人发放宣传资料,形成社会共识。

(三)严格监管,依法查处。各地要严格执行市政府通告,严禁涉林企业或个人在划定的禁用区使用林业生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清退出场或进入禁用区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经发现,及时移交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联系人:杨戈、杨文兵;联系电话:0825-2391100;联系邮箱:852952806@qq.com
  


  

                            遂宁市林业局
                           2019 年7 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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