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局属各科、室、站:
为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管理相关工作,根据《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办法和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林发〔2020〕26号)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使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组织管理责任
按照《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办法》的规定,省、市、县(市、区)分别按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我市对以下情况的评审组织责任划分如下。
(一)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在我市范围内涉及跨县(市、区)由市林业局组织评审。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涉及跨越我市范围以外其他地区的,由市林业局协调其他涉及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同时编制在一个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并通过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的,不再单独对临时使用林地进行评审;长期使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分别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应分别按长期和临时划分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别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由编制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技术单位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评审工作正式开始前,技术单位应当向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现场查验。对于大型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范围广、面积大、现场查验工作量较大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的林业调查规划技术单位或基层正式在编的林业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但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有组织管理责任,并对现场查验结果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专家管理工作
参加评审会议的除邀请的评审专家外,建设项目涉及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参会人员限定在2名(含2名)以内,并指派1名工作人员按要求汇报现场查验结论。现场查验结论不支持工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主要结论的,应中止评审工作,按不予通过处理。
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县(市、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要对评审结论负责,除在会场发表专业评审意见外,同时需书面填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评审意见表》,并明确写明评审结论意见和修改建议。评审结论意见应明确写明以下几种情况:通过、通过但按修改意见完善后上报、按修改意见修改后重审、不予通过。
专家评审组长应汇总评审专家和县(市、区)林业部门工作人员意见,当场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对参会人员有重大异议的评审结果,可以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明确评审结论,并将表决方式和结果明确写入评审意见。
市林业局组织建立遂宁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专家库,凡是符合《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有关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的事业、企业单位的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或林学会审核同意后,向市林业局申报。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申报为评审专家。市林业局经审核后向全市公布,每次评审前由评审组织单位随机抽取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使用我局建立的评审专家库开展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评审工作。
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底,今后可于每年底前向我局申报补充专家库。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专家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的学习,提高评审水平,遵纪守法,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并对评审项目结论负责。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从遂宁市项目建设使用林地评审专家库中移除。
(一)对参加评审的项目资料审查不严,造成应当不予通过的项目评审给予了通过的重大失误2次以上(含2次);
(二)应当予以回避,未如实向评审组织单位申请回避,参加相关项目评审2次以上(含2次);
(三)参加评审工作,未从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上对项目的技术资料给出评审意见和修改建议达到3次以上(含3次);
(四)《四川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评审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未通过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和技术单位应重新收集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调查,修改完善可行性报告。为确保重新修改的质量,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原则上重新申请评审间隔期不得低于3个月。
已通过评审的项目,存在下列问题的,原有评审结论作废,应重新申请评审:
(一)项目发生重大改变,造成立项依据、用地范围、主要调查成果数据变化的;
(二)评审后1年内未申请使用林地,可能造成引用的有关规定、森林资源管理基础图发生变化的。
我局将对上报我市审核审批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中有关林地评审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存在问题的评审材料进行通报。应当由我局组织评审,未向我局申请评审或伪造评审结论的,我局将向有关行政审批机关申请中止项目审核审批,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遂宁市林业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