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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林业局 关于报送清理整治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 情况的函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9-12-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涉企收费、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90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涉企收费清理整治工作,立即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各项政策情况

根据2017年四川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我局及下属单位涉企收费项目仅“森林植被恢复费”一项,无中介机构收费情况。

1.收费内容:临时使用林地。

2.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综〔20163号)。

3.收费主体:遂宁市林业局

4.收费对象:使用林地单位

5.收费标准:

①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 竹林地、苗圃地,10/m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6/m2;宜林地,3/m2

②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①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③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④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①、②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二、2018年“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情况

2018年“森林植被恢复费” 涉及企业6家收费金额共计9,374,753.00元。

三、清理整治建议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是按照规定和标准收取,建议保留该收费项目。

 

 

 

                               遂宁市林业局

                              2019 年7 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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