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遂宁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和市林业局“三定”规定,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形成了市林业局生态环境保护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开。
1.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
2.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
3.负责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利用国家森林督查、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日常监督检查和举报等方式开展林草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审核审批权限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审核审批,指导监督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5.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
6.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及时并足额兑现国家和省级下发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7.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8.负责组织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
9.开展食用林产品及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10.统筹做好冬春季森林草原防灭火计划烧除与空气质量达标管控,建立会商机制、熔断机制,强化联防联控,最大限度减少计划烧除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11.强化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森林草原湿地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12.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任务。